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才住房政策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12〕4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市人才住房政策补充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龙岩中心城区人才住房申请审批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1日
龙岩市人才住房政策补充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和龙岩市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岩委〔2011〕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和积极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根据《龙岩市企业人才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龙政综〔2011〕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政策引导和规范,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帮助解决优秀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为龙岩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适用对象、范围和时间
1.全市(含各县[市、区])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在岗专业技术人才指在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满二年且签订人事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
2.购买范围为龙岩市中心城区;
3.凡是在全市范围内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保障性住房政策者;
4.在龙岩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者;
5.适用时间: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1.以下对象按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最高120㎡,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奖励: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带头人,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2.以下对象按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最高120㎡,给予每平方米800元奖励:
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带头人,省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按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最高100㎡,给予每平方米600元奖励。
4.长期在龙岩中心城区建成区和各县(市、区)城建成区外的农村工作满20周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按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最高85㎡,给予每平方米600元奖励。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者,按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最高70㎡,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奖励。
实际购房面积高于本人可享受住房面积的,按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计算购房奖励金额(达到最高奖励标准);实际购房面积低于本人享受住房面积的,按实际购房的面积计算购房奖励金额。
四、资金保障
凡是在龙岩中心城市符合条件购买商品房所需的奖励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
五、办理程序
1.住房奖励的申请
(1)申请人自行购房后,持购房发票和“荣誉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作履历以及家庭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奖励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公示五天。
(2)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于2012年12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直(市属)单位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单位上报县(市、区)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后,上报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
2.集中办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市级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集中统一办理,办理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30日,办理程序:
(1)市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公务员局。
(2)市公务员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才的类别明确标准并报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负责房管、房改档案信息的检索,确定申请人是否为购房适用对象,核定实际购房面积并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按公务员局认定的技术职称、住建局核准的面积标准及适用奖励标准,计算申请人实际购房奖励总额。
(5)市财政局核实后,汇总集中提请龙岩市人才住房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以上各程序中,各单位限时三个工作日完成。
3.奖励兑现
(1)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给申请人所在市级主管部门,限时二个工作日下拨。市直(市属)单位申请人,由市级主管部门支付给申请人;各县(市、区)申请人,由市级主管部门下拨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再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支付给申请人。市、(县、区)主管部门限时二个工作日拨到个人。
(2)市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需求,按市区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六、限制条件
1.享受住房奖励政策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工作期限不得低于4年,应在相关协议或用人聘用(劳动)合同中明确。如有违约的,按相关约定缴纳违约金。
2.获得住房奖励者其所购房屋在取得房产权证后的五年内不得转让。否则需按比例退还获得的购房奖励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3.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奖励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购房奖励资格,各主管部门负责追回申请人的奖励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龙岩市人才住房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新罗区政府,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公务员局、监察局、住建局、科技局、审计局、房改办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对象资格条件申请审核及奖励经费拨付;市财政局负责住房奖励资金的预算核拨;市公务员局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市住建局负责适用对象房产状况审核。
八、附则
本方案由龙岩市人才住房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