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精神,结合我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体现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考核是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职务)评聘、考核评价、评奖评优、人才推荐等事项的首要内容。
第三条 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教职员工,外聘兼职教师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过程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
第五条 教师工作处负责学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党政教辅部门、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负责本单位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六条 教师不得有如下师德禁行行为:
1.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制造或参与境内外联动性矛盾,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传播各种有害文化、低俗文化、非法出版物和腐朽生活方式,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与学校政治稳定;
4.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荐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和家长等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8.违背学生意愿,要求学生从事与教、研、管等不相关的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9.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发生不正当关系;
10.其他有损高校教师师德师风、造成社会网络舆情危机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
第七条 教师存在负面清单情况者,由各党政教辅部门、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进行核查事实、调查认定,作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并根据认定结果书面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且明确处理期限。认定和处理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教师有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情形之一者,给予如下处理:
1.教师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奖评优、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一票否决”时限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教师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教师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条 在对教师作出处分或处理之前,应当告知教师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教师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得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师工作处提出申诉,由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学校党委研究。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及处分意见由教师工作处汇总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对于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纪委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涉事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宣传部(统战部)负责解释。